各班级、各同学:
近期,我院有7名同学因在寝室使用违规用电器,违反《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》第十七条第二款有关规定,经分院研究决定拟对7名同学予以警告处分。
希望广大同学引以为戒,严格要求自己,遵守校纪校规,做一名文明、合格的大学生。
第十七条第二款:在宿舍内私拉电线、私装插座、使用电炉、电热器、电炊具、电热棒、熄灯后点蜡烛及使用其他超过500瓦的大功率用电器者,给予警告处分;经教育不改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造成火灾事故者,给予记过处分;造成较大损失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中共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文法分院总支委员会
2016年10月27日